Q: 請問
公司如果還沒跟勞工簽解約就先行把勞工沒工作的什麼資料呈上
莫名的接到就業服務站中心的通知
是否有找到新工作需不需申請補助就業
但本勞工自己都不知道已經被公司解僱之事
還在公司工作後來才被公司告知要解僱此位勞工
請問這樣本勞工可以對公司提出什麼
A:
您好:
一、勞工非自願離職,如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而所稱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5項規定係指,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二、勞工如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主管機關為明瞭勞工是否為非願離職、是否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是否尋得新工作等,可能發函調查詢問原雇主。
三、如雇主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因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因而資遣勞方,終止勞動契約。則勞工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資遣費。而雇主如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資遣勞工,則雇主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但如勞動契約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或勞工係因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之工資。
四、再者,勞工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及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請求雇主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雇主不得拒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五、以上回覆內容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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