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日前於6/7.8.9.10.21.22.24.28.29申請普通病假9天,分別於6/7.10.21.24.28.29六天前去看診,附上這六天的醫療收據等證明申請病假,但公司以6/8.9.22這三天未提供醫療收據證明為由,對於勞工申請病假提出異議,詢問公司請假相關規定,但公司又不願提出相關的請假規定,想請問未提供證明的這三天就不能以病假為由,申請病假嗎??如公司要求要請病假期間,每天都需要有醫療收據才能成立病假是否合理呢??謝謝
A: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及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假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二、勞工因普通傷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請普通傷病假,於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確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於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而依上開內政部函釋指出,勞工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假手續時,有關證明文件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提出請假證明文件係用以證明勞工請假之理由及日數。
三、倘於6月8日、6月9日及6月22日所請之3日普通傷病假因無醫療收據證明,以致雇主不核給該3日病假,此時建議勞工可向就診之醫療院或醫師協助開具診斷證明書、證明書,記載病名、實際就診日期、勞工因傷病需休養之期間等,或提出處方費用明細、就診證明等相關文件,以向雇主補正相關普通傷病假請假應備之證明文件。
四、以上回覆內容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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