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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仲介未誠實告知情形可否要求退還斡旋金?


黃OO 發問於 2007-01-09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陳律師您好:


最近欲購屋
於看屋後仲介說明屋況時有提及前屋主死於屋中
並附加說明:人總有這一天,老房子總會有人往生等
因怕左右鄰居為了低價購買此屋造謠而事先聲明此一事項
但等我付出斡旋金,第一次議價未成後
仲介讓我再次加價議價成功後
才告知本人時前屋主乃是久病厭世自殺之情事
請問我可以取消交易並要求退還全額斡旋金嗎?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331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民法第93條之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故您可主張係因被仲介詐欺而訂定契約,撤銷該房屋之買賣契約並向對方請求返還斡旋金。
至若出賣人並不知情,則可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主張凶宅為交易上重要之點,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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