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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您所述,刑事部分,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定有明文。
倘若代購方明知無交易購買事實,仍收受他人款項無故不願歸還,可能涉犯刑法侵占罪,惟有無告訴空間仍要就相關事證釐清,其他相關細節可持資料向律師諮詢。
另民事部分,則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之。
建議可攜帶所有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謝謝您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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