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而各遺囑方式均有嚴格的法定形式,由於不清楚A手上所持有之遺囑內容為何,因此無法確定是否為有效之遺囑,但建議您應該再依民法所規定之法定要件製作遺囑,並於其上聲明A所持有之遺囑已作廢等語。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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