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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轉月薪特休計算


謝OO 發問於 2022-07-01 | 屏東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請問109/12/01進公司時為時薪人員,每週工時平均為30小時,於110/02/01轉為月薪人員,特休至111/12/01應如何計算(公司採週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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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首先,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本題時薪人員平均每週30小時,足見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而屬「部分工時」勞工。

二、按,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勞動部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規定:「(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1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三、次按,勞動部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一、工作年資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四、本題時薪人員(部分工時勞工)於勞工於109年12月1日到職,繼續工作至110年6月1日滿6個月,雖然時薪人員於110年2月1日轉為月薪人員(全時勞工),惟依上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1項規定,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工作年資之計算,仍應自受僱日起算,不應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而有影響。

五、本題時薪人員(部分工時勞工) ,於110年2月1日轉為月薪人員(全時勞工),足見時薪人員(部分工時勞工)於未滿1年之工作期間,每週工作時間不固定。又,如勞雇雙方就特別休假應如何計算無另行協商或約定,則可參照上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規定,以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部分工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其中,『部分工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於本題係指於109年12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按部分工時之正常工作時間,加計110年2月1日至5月31日全時工時之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亦即,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6個月,應給予3日特別休假,勞工可行使特別休假時數計算之計算式:(8小時×3日×(部分工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又,本題勞雇雙方協商採週年制行使特別休假,而時薪人員於109年12月1日到職,繼續工作至110年6月1日滿6個月,則時薪人員(部分工時勞工)得於110年6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行使特別休假。

六、本題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承上所述,如勞雇雙方就特別休假應如何計算無另行協商或約定,可參照上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規定,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其中,『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於本題係指於109年12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按部分工時之正常工作時間,加計110年2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全時工時之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亦即,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1年,應給予7日特別休假,部分工時勞工可行使特別休假時數計算之計算式:(8小時×7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又本題勞雇雙方協商採週年制行使特別休假,則本題勞工於109年12月1日到職,繼續工作至110年12月1日滿1年,則部分工時勞工得於110年12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行使特別休假。以此類推。

七、以上回覆內容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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