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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主管可否以單位公用基金為由強收專案獎金?

主管可否以單位公用基金為由強收專案獎金?


清 發問於 2007-01-09 | | 資訊科技業

Q: 請教律師~


我們公司對於提出改善專案且審核通過的員工會發給專案獎金
此獎金會撥入薪資戶,應該就是屬於員工個人薪資的一部分
但是單位的主管卻私自訂定獲發專案獎金者必須提撥20%做單位公用基金
可是公司並未有此項規定
而且其它單位也未有此不合理的規定
但是該主管卻在未向公司報備且未徵詢員工同意就逕自設立此規定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而察看公用基金使用名目多為"主管聚餐"
甚至連他和別單位的主管打賭輸了也拿公用基金的錢去吃吃喝喝
同時公司每月發給員工的一百元聚餐費也被他挪入公用基金中


謝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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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準此,您公司所發給之專案獎金,若非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之給與,即應屬工資的一部分,依照「工資保障」之原理,雇主或其代理人(即主管),自然不得將員工之專案獎金扣為所謂之「公用基金」;但若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之給與,則主管可否將此種恩惠性之給與扣為公共基金,應視公司之規定而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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