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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告我傷害


李OO 發問於 2006-01-10 | | 商業流通業

Q: 我前妻要告我傷害 , 這是發生在我們還沒離婚的事 , 可是我沒打她 , 現場只有我和她 , 她說有 , 還去私立醫院開了一張驗傷證明, 內容為脖子有一道約5公分紅腫證明 , 現在我們離婚了 , 她有給我要錢45萬 , 我也給她 , 但隔了事後約10 個月後 , (這中間她還是會用書信傳真騷擾我的生活和工作) , 我收到警局寄來的傷害通知 , 要我去做筆錄 , 請問這樣合理嗎 ? 她可告成嗎 ? 為何過這麼久我才收到做筆錄通知呢 ? 傷害告訴流程會多久 ? 我不想她引想我家裡人的生活 ,可否幫我解答疑問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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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一、李先生前妻告得成嗎?
(一)關於「傷害」告訴案件,如被害人能夠提出受傷後之「驗傷單」(即診斷證明書,最好為公立或私立大 型醫院所出具;驗傷時間,距受傷之時,不宜太久),且有人證(當然「被害人」,在訴訟法上亦可為人證之一,其證明力由檢察官、法官判斷。)可以證明受故意傷害之事實者,被告「普通傷害罪」成立之機會就大。然而,實務上,檢方僅依被害人之驗傷證明、或其他間接證據(如事發不久之備案記錄、或申請家暴事件之保護等);於無目擊證人、或無證人證述之情形下,仍起訴被告傷害罪之案例亦不少。
(二)至於,李先生前妻是否告得成?應由檢方、法院依相關事證來判斷,如李先生確實並無傷害的事實,李先生前往警局或未來檢方傳訊時之說明,均應前後一致,否認傷害之事實。
二、「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依法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李先生於警訊時,應注意前妻提出告訴是否已逾6個月;如已逾期,告訴即不合法,檢方依法即應為不起訴處分。至於,事隔10個月才收到傳訊通知之原因甚多,可能聯絡不到李先生、或前妻較晚提出告訴、或警方案件積案較多…等,都有可能。
三、傷害告訴流程:
一般而言,告訴人向「警局」提出告訴後,經關係人製作筆錄完成,即會移送(或函送)「檢察署」,由檢方進行偵查,再為起訴或不起訴之判斷。起訴後,即由法院受理,並進行調查審理,再由「法院」為有罪或無罪之判決。通常,在一般案件,自提出告訴時起至法院一審判決止,約一年內完成(有時快一點,半年內也有可能),附帶說明之。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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