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股東會臨時動議提出董監酬勞議案,且車馬費另計。
因多數股東同意、然查法條
董監酬勞與車馬費不同,若董事本身並無參與經營及提供服務、僅出席並參與表決。
這樣是否可認定性質為車馬費改由董事會決定呢?
因多數股東身兼董事,金額可以讓其自由訂? 車馬費無限制次數或上限嗎?
因目前我方為經營層,但股數未過半,董事席次亦未過半。
另,董事會若無法決議、非經營的董事可強制要求由股東會同意通過嗎?(因董事會可能僵持,但他方到股東會則可掌握多數股權)
A:
您好,
公司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公司章程經股東會決議,訂明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於法尚無不可,至其支給是否超乎同業標準,係屬具體個案認定,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逕解決。
(經濟部93年3月8日商字第09302030870號)
所謂「同業通常水準」,參酌外國立法例、法院判決及與會專家學者意見,除於章程訂明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外,可於章程中增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報酬之總額、上限、一定比例等明確授權之範圍,並考量所投入之時間、所負擔之職責及公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報酬,以落實公司法第196條之立法目的。
(經濟部106年10月16日經商字第10602423970號函)
董事之「報酬」是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所應得之酬金,屬於勞務對價性質,故只要董事有勞務付出,則公司不論盈虧均需給付報酬。
盈餘分派之董監事「酬勞」,則以公司有可分派盈餘為其前提,所以說董事縱使有付出勞務,公司若沒有盈餘可供分派,則董事仍不可獲取酬勞,和報酬不同。
車馬費和公關費等業務執行費用,不論盈虧公司均有支付義務。而在性質上,董事不得任意處分,其支付需檢具單據,並依使用於有益公司之用途,與具勞務對價性質之董事報酬有所不同。因是屬公司業務之執行,所以其決定機關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應由董事會決定之。
由上可知,如就董事報酬,顯有不合同業通常水準,如有掏空公司,其他有意見之股東,或可詢求司法解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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