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公司欠稅欲申請破產

公司欠稅欲申請破產


朱OO 發問於 2022-06-2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自己本身為負責人是一人的有限公司.因目前被國稅局追稅約70-80萬.自己也有向朋友借錢來周轉公司資金. 但公司僅有現金10多萬元.(公司名下無其他財產)的情形下,是否可申請破產?國稅局是否會請行政執行署的單位對負责人個人財產做追稅的動作?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稅務

瀏覽人數:1417

A:  您好:

一、有關有限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及欠稅,依法應聲請宣告破產,說明如下:

1、有關「有限公司」之財產如不足清償債務之情形,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準用公司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再者,依破產法第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及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2、本件如有限公司僅有現金10多萬元,公司也無其他財產,而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有約70~80萬元的稅捐債務,此種情形即屬公司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其務及欠稅,有限公司清算人應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準用公司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管轄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清理債務。

二、有關有限公司負責人就有限公司未清繳之稅捐是否負繳納義務,應視情況而定,說明如下:

1、按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該條規定所稱之稅捐,係指分配賸餘財產前公司所應納之稅捐而言。

2、有限公司進行解散清算時,依公司法113條第2項規定準用公司法第79條規定,原則上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例外為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並非僅有限公司董事為清算人。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3、在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有限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應不發生負責清繳稅捐之問題(參財政部68年12月3日台財稅第38584號函釋)。

4、如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而清算人(原則上為全體股東)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繳清稅捐之義務(參財政部68年12月3日台財稅第38584號函釋)。此時因有限公司清算人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負有繳清稅捐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即會對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9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有關規定,為稅捐強制執行。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