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社區管委會與保全公司簽訂雙方合約,合約即將到期,保全公司置知不理,部份回饋項目並未執行,保全公司是否有構成民法或刑法法規?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契約履行:
民法第226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
根據臺端所述情況,由於保全公司未依契約履行,管委會有權依契約要求保全公司履行契約義務,要求違約之賠償。
或者管委會因而受有損害時,可要求依民法第226條、227條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請求保全公司賠償。
倘保全公司持續未依約履行,建議檢視契約內容或相關資料,擬定該採取何種方式為最佳,方能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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