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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冰箱買賣


吳OO 發問於 2022-06-18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我跟臉書商家(賣二手冰箱)當初簽約是說正常使用下保固7天,如今才使用15天 機器就無法運轉 請問要如何跟商家退款與退貨 且後來發現他們當初沒有明確標示二手冰箱實際情況以及使用年月,可以如何要求維修費或是退款退貨在法律上我們有什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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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357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及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規定。
如果機器無法運轉的瑕疵是收到商品的時候無法立即檢查的瑕疵,且賣家對於商品的二手使用情形未予以善盡說明義務,您可委由律師對其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欲對其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限期請求其出面處理,如其對於您的維權主張仍置之不理,可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
此外,如果對方為專業賣家,您可就上情向當地消保官進行申訴或是申請調解。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可以要求賣方減少價金(≠維修費)
也可以選擇跟賣方解除契約(即退貨退款)。
兩種方式可以擇一行使,依您所述之情形,建議選擇後者。

一、買受人(您)有檢查通知之義務
1.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依此條文之規定,您於交貨時有立刻檢查冰箱外觀及功能無瑕疵之責任,若您發現冰箱有瑕疵卻怠於通知賣方,則會造成您承認受領此冰箱之情形。
2. 民法第357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若賣方是故意不告知冰箱之瑕疵,不論您是否有檢查到瑕疵,或怠於通知賣方,皆不會造成您被視為承認受領冰箱之情形。

二、依民法第354條之規定,賣家應擔保其賣給您之冰箱無瑕疵,惟依您所述,冰箱在使用15天後即無法運轉,顯然冰箱在交付給您前即有瑕疵,賣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三、買受人(您)得請求減少價金;也可以請求解除契約,將冰箱退還給賣方,並要求賣方退款,依您的情況建議選擇後者。
1.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 依上述條文之規定,冰箱已無法運轉,顯然不能達到當初您購買此商品之目的,要求解除契約並無顯失公平之處,故您可以向賣方要求解除契約,而契約解除後,賣方受領您所支付之冰箱價金即無法律上原因,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賣方須退款給您。

四、您須注意請求權行使之時效問題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依此條文,您若已通知賣方冰箱之瑕疵問題,須於六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否則您的請求權會消滅。

五、雖然當初賣家僅承諾保固7天,惟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不同,您毋庸
擔心因保固到期而不得向賣家求償。
「保固責任」原則上是商品在交付給消費者時,並沒有瑕疵存在,而是購買使用後才出現自然的損壞或磨損;但若瑕疵在商品交付給消費者時就已經存在了,即屬於瑕疵擔保的問題。
(參照台中地院107年度建字第35號判決)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手機: 0978932321
Line:wangys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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