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員工在網路因觀念不符與人產生糾紛,被對方搜尋到公司,並且寫信要求公司約束該員工。
因公司產業因素與該員工職務性質,該網友有機率找到公司客戶,
若對方進一步搜尋到公司客戶,並騷擾公司客戶,是否能對該網友提告?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如果權利受損害者為公司客戶,參照上述條文規定,應由權利所有人對於侵害人進行相關的法律求償行為。除非 貴公司有能夠證明因此受有的損失之事證,否則由公司向對方進行求償在法律上成立的可能性會比較低。
如係要阻止對方搜尋客戶之行為,您可先委由律師對其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制止搜尋客戶之行為;如其仍置之不理,再對其進行相關維權之主張。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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