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亦即辦理請病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以證明您6/13確有因病而不能工作之情事。
如有其他問題或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
誠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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