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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要求場地租借方履約原租約之可能

要求場地租借方履約原租約之可能


張OO 發問於 2022-06-13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本單位的身分是有限公司。我們為辦理課程租借另一個單位的場地,也已談妥、條列欲租借的時段於報價單上,並依場地出租方的規定給付3成訂金。
然近日收到場地出租方的訊息通知:自本月開始會修改場地租借規則,並表示願意退還之前預付的訂金。但其實我們是希望能夠如期使用場地的。
故此想詢問:
1. 場地出租方因已收受訂金,並開立報價單了,我們是否能要求其履行之前已講定之租借時段的場地租用?
2. 若要要求其履行租約,我們可以如何申訴?

民事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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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的問題,首要說明者係:除非租期超過一年,否則,不以白紙黑字簽定租賃契約為限,像貴公司這樣已與對方就場地、時間、地點達成合意,又有給付訂金,可認為雙方已成立租賃關係,況又有報價單為憑。若對方反悔不租,不僅應返還訂金,我方亦可以依民法第249條:「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請求對方加倍返還,以及自我方給付訂金日起至對方返還之日時的利息。另外如有其他損害,例如課程遲延、變更場地、重新印刷等費用,亦可在檢附單據後向對方求償,請卓參。

以上說明若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諮詢,亦可與我聯繫,謝謝。

蔡采薇律師
twtsai0412@gmail.com
LINE:@927jcb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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