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張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的問題,首要說明者係:除非租期超過一年,否則,不以白紙黑字簽定租賃契約為限,像貴公司這樣已與對方就場地、時間、地點達成合意,又有給付訂金,可認為雙方已成立租賃關係,況又有報價單為憑。若對方反悔不租,不僅應返還訂金,我方亦可以依民法第249條:「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請求對方加倍返還,以及自我方給付訂金日起至對方返還之日時的利息。另外如有其他損害,例如課程遲延、變更場地、重新印刷等費用,亦可在檢附單據後向對方求償,請卓參。
以上說明若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諮詢,亦可與我聯繫,謝謝。
蔡采薇律師
twtsai0412@gmail.com
LINE:@927jcboa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