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公司被大股東家族所掌控 ,小股東該如何維護自己權利?
1. 大股東掌握公司,任他們在公司安排家人職位領薪。大股東擁有60% 股份,可指定自家人擔任公司董事長、董事、監事及總經理職位,且各都領公司高薪資。
2. 公司董事會表示公司營運不佳,負債,須增資。大股東家人佔著職位領高薪,不善營運,卻聲稱公司虧損,小股東也沒辦法。
3. 公司監察人為大股東指定的家人任職,未做到實際監督責任,基本上忘記監察人應該付的職位,且跟公司有業務往來。
請問依法是否有辦法讓他們確實執行其職位幫其他股東監督他們確實執行營運收入。股東該如何爭取自己利益權力?
A:
你的問題因個案情節不同,方式有很多種,若以選舉或解任之權來看,關鍵是你及友好股東的持股情形。一般而言,除了公司法規定的有關小股東的提案權或請求召集股東會之權等小股東權利的制度外,公司法設有檢查人制度,實務上可以利用選任會計師擔任檢查人,以審計方式檢查公司財務業務項目。
公司法第 245 條: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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