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是企業社,負責人為泰國人,2年前因腦溢血造成癱瘓,住院2星期後被其子女接回泰國療養至今未返國。而其健康狀況1.無法言語。2.無法行走。3.公司印鑑由她在台的朋友管理但無授權書,近日他說:他不想管了,要我們自己管理公司,4.請問這種情形下公司負責人該如何變更?
A:
您好,
首先,需視您的企業社組織型態為何,如為獨資商號,則其人格即為該出資者,因此並無所謂變更負責人等情事;如為合夥,依民法第674條規定:「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也因此需看合夥人間是否有約定係由該泰國人執行合夥事務,如有則需由全體合夥人同意解任。
由於目前問題所提供資訊有限,尚有許多事實待釐清後,始能提供更精準之意見。
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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