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2020年公司業務關係解散,該年度已向該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以及申報該年度所得,但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及後續事項,現在發現需要補辦嗎?
A:
您好,依公司法第 24 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及第 25 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可知,公司在完成清算後法人格始消滅,為防公司遭不法人士挪用而產生法律風險,建議在辦理解散登記後,仍依法完成清算程序,了結公司現務,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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