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問能否跟公司提資遣費
餐廳搬遷(台北市)
主管卻都未詢問員工意願,工作地點也比原先的遠一些,交通時間從原本的30分鐘變成1個小時出頭,但很尷尬的是時間變長,但交通費只多一些。(公司也未提出任何的協助方式)
因本人原本因孩子孩子出生後,有在找一份早上的兼職在做,但因公司搬遷交通時間變成,以至於會與兼職的時間重疊,這樣減少了兼職時間,也減少了補貼家裡的錢。
但目前餐廳也因為未整修好,叫我去隔壁縣市(桃園)支援兩個星期,但未給交通津貼。
其他員工有加班時數的就扣時數放無薪假。
以上的部分不知道我能用什麼條件跟公司提出資遣費的部分
A:
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您好,就上述可就員工交通成本增加事實向雇主請求協助或是補助,若雇主不願配合可以考慮透過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有無協商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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