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公司法第129條第3款:「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第1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可知公司設立登記時,於章程上即須載明係要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至於「實收資本總額」、「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股份總數」,仍應按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實際狀況繕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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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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