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王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預計於111年7月1日離職,當年度特111年特休,公司給予14.3日114.5小時,能全部休完?
一、首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是以,依您所述,公司已告知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依您所述公司給予14.3日114.5小時,則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自得由您排定休假之。
二、又,設若您預計離職日前,未能休完全部特休日數時,依據同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換言之,設若無法休完時,公司依法應發給薪資。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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