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7樓的原告,私自將我們的公管管道由粗改細,排水管及糞管亂改,不告知。導致我們廁所經常發生堵塞的情況,漏水。也說他們廁所旁房間漏水,白華。重點是都不讓我進他家勘察。
起初,師傅查看都認為被告(8樓)浴室房防層失效,為此被告重做浴室,廁所修復後,原告又說漏水,被告請3~4組檢測管線都沒問題。原告之後以我們不理他為由提起訴訟,向法院提鑑定(建築師公會)。想問律師,若我們提反訴,可向原告提哪些賠償?原告未經我們同意私改管道,結構都影響,造成他們家漏水,鑑定人不看公共管道,隱匿事實,違反哪些?鑑定人沒檢測,肉眼看,就斷定我們給水管、排水管、防水層失效,有沒有什麼法條可反擊?
A: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您好,就上述原告主張事實是否有誤必須進一步釐清,若就原告漏水問題已經盡應盡修繕檢查義務,應無賠償責任,被告倘若必須反訴,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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