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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開公司車車禍卻拿了賠償就走


蔡OO 發問於 2022-05-28 | 南投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你好
想請問
員工開公司車跟對方發生車禍,員工卻自行去找對方談和解,而且寫好和解書,拿到對方給的賠償金錢,但員工沒有把這筆錢繳交給公司,拿錢後聯繫不到人了,請問公司還能找對方討要交通事故的損失嗎?請問能對員工提出什麼告訴呢?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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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首先,行車事故通會有(1)車毀(2)人傷,對於員工自己受傷(2)人傷部分,因此支出之醫藥費、精神撫慰金,員工自有權與肇事相談人決定是否和解。而就(1)車毀部分,可能有修繕費之支出(含材料費、修繕工資)、修繕期間不能使用該車輛之損害,如車輛為公司所有,則對於車輛之損害,公司始有權決定是否和解,甚至提起民事訴訟向肇事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二、再來,就是員工如係就公司所有之事輛與肇事相對人洽談和解,需確認則員工是以自己名義成立和解,還是以公司名義洽談和解,以及公司有無「事前」授與員工代理洽談和解權限。如員工以「公司代理人」名義與肇事造方洽談和解,公司沒有授權員工為之,則員工構成無權代理,員工與肇事對方間成立之和解契約,效力未定,依民法第170條規定,非經公司承認,對於公司不生效力。除構成表見代理外,公司仍得向肇事造方請求賠償車輛之損害。

三、又,如公司事前有授權員工與肇事造方洽談和解,員工在權限範圍內與對方達成和解,或是公司有事後承認該和解契約內容,只是員工取得肇事相對人和解款項後,沒有交還予公司,則公司可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員工將該和解金返還予公司,此部分可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四、又,員工因職務關係持有和解金,不交還予公司,如係出不法所有之意圖,據為已有,或有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等,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6條2項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或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等。假設個案情形員工之行為構成業務侵占罪、詐欺取財罪或背信罪等罪,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五、個案上員工是有上開民事、刑事責任,必須視個案事實情節,始能判定,尚難一概而論。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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