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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成年與店家簽1年合約

未成年與店家簽1年合約


陳OO 發問於 2022-05-28 | 屏東 | 其他

Q: 您好,如果17歲未成年工作與美髮店家簽了1年的契約,1年內不能離職否則須賠償3個月薪水,只有白紙黑字和簽名,那如果滿18想提出離職,是否需賠償3個月薪水?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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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成年的年齡,依現行法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而民國(下同)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之規定,該規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二、17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17歲之未成年人與美髮店(雇主)簽訂之勞動契約,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所訂立之契約,效力未定,依民法第78條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三、有關「1年內不能離職,否則需賠償3個月薪水」之約定,性質上屬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在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或者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之情形下,雇主才能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且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依勞動基準法第15之1條第2項規定:「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如果雇主與勞方訂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卻不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同條第4項規定,該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無效。

四、有關雇主與勞方簽訂關於「1年內不能離職,否則需賠償3個月薪水」之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事實上雇主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也沒有提供其合理補償,或者沒有具備合理性,縱然勞雇雙方有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依同條第4項規定,該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無效。因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無效,縱然勞方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提前離職,也無須賠償所約定之3個月薪水,或給付約定之違約金。

五、另,如有相關勞動法令,亦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限勞工、家事、消債法律問題,電話:(02)412-8518),或向各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洽詢相關駐點免費勞動法律諮詢,親自與義務律師面對面諮詢。

六、以上內容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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