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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徵稿照片來畫插圖


LOOO 發問於 2022-05-25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
我想請問
如果在臉書平台
開放網友投稿家中寵物(貓、狗)
讓我以該照片繪製成Q版插畫做成line貼圖
因為販售貼圖是有營利行為

網友自願留言投稿照片
是否代表我確實有得到飼主同意授權我使用該照片?
而畫完的插圖是否作者擁有其著作權及有權利販售或印刷呢?

因為常常在網路上看到相關插畫問題都會牽涉到是否有取得該當事者同意

所以想詢問如果是公開徵求網友投稿
而網友也有興趣參與並發布照片
這樣的方式是否可以成立?

著作權問題

瀏覽人數:404

A:  您的問題涉及到著作權法攝影著作、重製之相關規定。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網友拍攝自家寵物之照片,若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如您繪製該著作,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此建議您公開徵求網友投稿時,即向網友取得攝影著作之授權或同意,以避免日後紛爭。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著作權法之改作、重製問題。
依照智慧財產局之105-10-04電子郵件1050901函令:「
參考他人照片或圖畫繪製成畫作,如除表現原著作內容外,尚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屬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行為;惟如係就原著作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改作」的程度,則屬同法所稱「重製」之行為,無論是重製或改作的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合先敘明。」
由於繪製後將做為貼圖販售,涉及營利行為,較不屬於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所詢問題雖已公開徵求投稿,並說明相關規範。基於謹慎仍建議需個別確認是否同意授權使用照片,而應注意那些方面之授權同意,尚須視相關資料即實際情況,始能明確判斷應採何種措施方為妥適,方能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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