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是一間餐廳的負責人,餐廳是兩位合夥出資開店的,那公司廚房內部有臺油煙靜電機,機器是需要保養及維修的,但已有配合之廠商做簽約一年4次包養及更換濾心,金額為一次性付清爾後保養及維修是不需要再另行收費,那我的合夥人兼員工自行開立收據拿取公司款項為個人使用,後來為了確認此事打電話給保養廠商出示證明,也證實了合夥人開立的收據為假收據,請問我應該如何做法律訴訟,刑責為何?
那也因為我詢問過合夥人是否有此事,合夥人不願意承認此事,雙方鬧得不愉快
所以想提起拆夥清算,不知道我是要先做告發他挪用公款還是拆夥清算??
A:
刑事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好,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以及偽造文書)的問題,可後續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向對方請求損害(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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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合夥人偽開收據向公司請領款項之行為已涉犯刑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您可以向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而提出刑事告訴乙事與聲明退夥結算之間並無衝突,可以一併處理。建議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盡早採取法律行為,以為權益,以免對方將財產處分後,淪為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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