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是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為獨資有限公司,公司前五年都是賺錢的,但是因為我12-2月遭遇詐騙,2月報警被騙5百多萬,3-4月辦了3間貸款要還高利貸,還是不夠,導致目前所有銀行企貸、信貸,融資公司的車貸,融資的企貸,信貸有些連第一期都未繳,當舖完全無法繳納,外面也欠了許多高利貸,目前躲債中,想請問有無可以解決公司債務及個人債務的辦法
A:
依公司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原則上,有限公司股東原僅就其出資額負責。因此,如果是公司債務部分,原則上,公司債權人不得向股東自有財產求償,除非有符合同法第二項規定,例外濫用公司法人格之情形;
倘若公司負責人就公司債務進行保證人或其他擔保者,則須依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另有關個人債務部分,得嘗試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案;
最後,就遭遇詐騙部分,如果知悉行為人,可以向其提出民事賠償,以追討損失金額。
以上謹提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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