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有的問題請問你 我有請台灣銀行 民國76年 7月 開立 台支支票 一張 委託開票人是 我 支票抬頭 是我岳母名字 如今已過15年 我 岳母 過世 他沒有去領這筆錢 今年 台銀通知我 這筆錢沒被領走 但是 台灣銀行 不給我 領這筆錢 叫我要去 公示催告 除權判決 才要給我 問題是 法院 說我不符合申請人資格駁回 銀行擺爛不管請問我要怎麼辦
A:
票據法19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您好,就上述有無提出除權判決空間,仍要就相關資料進一步釐清,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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