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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電腦軟體加裝ㄧ台需強制支付每年維護費

電腦軟體加裝ㄧ台需強制支付每年維護費


翰O 發問於 2007-01-07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個人代客記帳業者
因業務需要乃於94年向ㄧ資訊公司購買一套記帳軟體
當初購買該軟體屬於單機版,所以僅能於一電腦使用
第二年該軟體公司欲加收每年維護費
因本人考量,該軟體維護價值頗低
僅針對稅法修正之處做版本更新
而稅務申報僅需下載公家機關之軟體即可進行申報
因此不擬繳納多餘之維護費
今年度因考量ㄧ台不夠用,擬加裝一台
但該軟體公司卻強制要求需支付每年之維護費方可加裝一台
因此加裝一台除了須支付加裝費仍須再支付維護費
此規定在當初購買該軟體時並無明文規定
今擬退回加裝之部分,遭該公司拒絕
故請問律師
該軟體公司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以上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2111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形,該業者強迫購買更新服務,應為搭售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之︰……六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而就所謂「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之內涵,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闡明:「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 業活動之情形。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所以該公司之搭售行為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但是否違反該條規定,仍應綜合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所列情形,綜合加以判斷。
如該公司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則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規定:「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如對您有造成損害,您或可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規定對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公平交易法第31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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