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諮詢商品標示法相關問題,關於商品外包裝的標示,請問是否可以以手機號碼代替市內電話號碼呢?謝謝
A:
黃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商品標示法所規定應標示之電話項目可否以手機代替之?
謹回覆意見如後,供您參酌:
一、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中電話標示是否可以以手機號碼代替市內電話號碼?
二、就上開事項目前尚未有相關函釋可供參考,然依據經濟部98年6月19日經商字第09800595760號函釋:「商品標示法」係規範商品流通進入市場販售時之標示,以作為消費者選購及使用上之基本資訊。「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資料亦為消費者選購時重要參考訊息之一。
三、再者,參諸經濟部99年8月19日經商字第09900629180號函:就「商品標示法」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建立良好商業規範。同法第9條規定有,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之各種事項。
四、準此,該標示之電話資訊,是作為消費者選購產品之參考訊息,且供消費者於日後就商品有疑義或爭議時得使用作為聯繫之資訊,是以仍應以市內電話為準,始符上開商品標示法之規範;然而,設若廠商並未裝置市內電話,而無從標示「電話」時,為了對產品及消費者負責,並非不得標示行動電話作為消費者聯絡之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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