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前任負責人在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為公司處理事務,卻為自己之利益,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交由自己使用,損害公司之利益,上開行為顯然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針對前任負責人申報不實造成公司損害乙事亦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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