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想請問關於網路賣場"蝦皮",關於賣家削價競爭,惡意破壞市場價格,生產商或代理商要求恢復至原廠建議售價。
請問:
1.是否有相關法規或明文規定"不能、不行 削價競爭?"
2.生產商/代理商 是否 有權利 告知 下游 廠商 一定 要按照 他們建議 販售價 進行 販售 否則 違法? (生產商/代理商 跟 下游 廠商 無簽訂 契約 或 合約 之關係。
3.生產商/代理商 說要 提告 下游 廠商 削價競爭 造成 生產商/代理商 利益 受到 損害,是否 有法律或明文規定 提告 案件 是否會 成立?
以上 麻煩您 謝謝。
A:
生產商或代理商要求恢復至原廠建議售價:
1.是否有相關法規或明文規定「不能、不行削價競爭」?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本條第三款所稱之「低價利誘」,係指事業以低於成本或顯不相當之價格,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低價利誘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2. 生產商/代理商是否有權利告知下游廠商一定要按照 他們建議販售價進行販售否則違法? (生產商/代理商跟下游廠商無簽訂契約或合約之關係。)
公平交易法第19條:「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若建議售價僅具參考性質,經銷商仍可自由決定售價,且生產商、代理商並未作任何實質干預時(如:終止合約、違約金處分等),則無實際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自無違法,反之若建議售價有實質上拘束力,則違反本條,屬限制競爭行為。且不論有固定轉售價格、最高或最低轉售價格、區間轉售價格(即廠商與經銷商約定在某價格範圍內訂價)、承認的轉售價格(即經銷商訂價前須經廠商同意)及默示的轉售價格(即廠商未明示限制,惟倘經銷商訂價低於一定水準即施以制裁措施)均屬應受規範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類型,而仍有本條之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參照)
3. 生產商/代理商說要提告下游廠商削價競爭造成生產商/代理商利益受到損害,是否有法律或明文規定提告案件是否會成立?
公平交易法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供應商以多少價格販售本應回歸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生產商、代理商原則上不得以限制轉售價格方式干涉市場機制,若供應商選擇以較低價格販售,原則上是合法的,除非低價利誘已達限制市場競爭的程度,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則生產商、代理商若因此受有損害,或可依據公平交易法第30條,向供應商請求損害賠償。
不論是代理商或是經銷商契約細節部分仍須詳為判斷,若需進一步來所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律師 0928-789-787 (Line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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