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有位買家未取貨
查看評價發現他同時間下單近20個賣家的商品皆未取貨
因此認為此買家為惡意棄標故提告
今收到通知書為檢察官不起訴結案
請問買家有可能會反過來告我誣告嗎?
另外當初在評價有提到惡劣買家
買家有可能因這個告我誹謗嗎?
A:
1、關於誣告罪的部分:
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必須是在申告時對事實為虛偽不實陳述才會構成。如果對於事實無虛偽陳述,僅因證據不足或檢察官認定指述之事實依法不構成犯罪而不起訴,不會因此構成誣告罪。
2、關於誹謗罪的部分:
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若對該網路交易及觀察到之事實,依個人主觀價值判斷,而提出評論,縱其內容對被評論者感到不快,應不構成誹謗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11條第3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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