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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計算(歷年轉週年制)


COOOOOO 發問於 2022-05-04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我想諮詢有關離職特休計算問題,

我於108/8/5到職,預計離職&最後上班日為111/5/20,
公司原採歷年制,而111/1/1開始改採週年制,
原先滿兩年取得的10天特休,已於去年底做結算並將未休假的天數兌換成工資;

由於今年為入職第三年、公司改採週年制,故於111/1/1即取得14天的特休(使用時間為111/1/1-111/12/31),
目前已使用2.5天的特休,經詢問人資計算後,剩餘天數為2.5天,想請教是否正確,謝謝。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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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來信所述,到職日為108年8月5日,請注意,於111年8月5日,您才會取得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繼續工作滿三年的14日特休。故當您於111年5月20日離職時,尚屬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繼續工作滿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僅取得10日特休。

倘依照原來曆年制,您的特休計算如下:
1.110年度:自110年1月1日起,您可取得8.2日的特別休假(此8.2日即包含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之7日特休的其中4.2日,及繼續工作滿2年以上之10日特休的其中4日)。
2.111年度:自111年1月1日起,您可取得11.6日的特別休假(此11.6日即包含繼續工作滿2年以上之10日特休的其中6日,及繼續工作滿3年以上之14日特休的其中5.6日),但因您預計於111年5月20日離職,故繼續工作滿3年以上之14日特休的其中5.6日,無法取得,實際上您只會取得其中的6日特休。

公司於111年才轉為週年制後,在111年度開始,公司應將您繼續工作滿2年以上之10日特休的其中6日,在111年1月1日至111年8月4日間給假。待111年8月5日後,依照週年制計算,就繼續工作滿3年以上,發給14日特休。

以上說明,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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