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來信所述,到職日為108年8月5日,請注意,於111年8月5日,您才會取得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繼續工作滿三年的14日特休。故當您於111年5月20日離職時,尚屬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繼續工作滿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僅取得10日特休。
倘依照原來曆年制,您的特休計算如下:
1.110年度:自110年1月1日起,您可取得8.2日的特別休假(此8.2日即包含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之7日特休的其中4.2日,及繼續工作滿2年以上之10日特休的其中4日)。
2.111年度:自111年1月1日起,您可取得11.6日的特別休假(此11.6日即包含繼續工作滿2年以上之10日特休的其中6日,及繼續工作滿3年以上之14日特休的其中5.6日),但因您預計於111年5月20日離職,故繼續工作滿3年以上之14日特休的其中5.6日,無法取得,實際上您只會取得其中的6日特休。
公司於111年才轉為週年制後,在111年度開始,公司應將您繼續工作滿2年以上之10日特休的其中6日,在111年1月1日至111年8月4日間給假。待111年8月5日後,依照週年制計算,就繼續工作滿3年以上,發給14日特休。
以上說明,請參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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