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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夥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2-05-04 | 新竹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想詢問一下
今天與別人合夥做生意,後面因為理念不同要拆夥,一個退出一個繼續做,關於當初的裝潢與購買的二手車要怎麼算清?

退出方裝潢跟二手車都想用算折舊率的方式計算 然後在平分

繼續營業方提議 裝潢帶不走不能算,而且之後合約到期房東可能還要你拆,還要算拆除費
二手車要去估現在賣掉多少,拿著價格算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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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若合夥事業僅有您與聲明退夥的另一方兩人經營,則在他人聲明退夥時,即屬民法第692條規定之合夥之目的事業已不能完成之情形,而應解散,並行清算程序。合夥財產於清算完畢,清償合夥債務或劃出必需數額後,始能就賸餘財產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在未經清算終結確定盈虧以前,自不得就原來出資為返還之請求。

若您與他方就合夥財產價值部分有爭議,而無法達成共識,可以用鑑價方式(計算折舊)進行清算,且折舊計算方式亦會因採用「倍數餘額遞減法」或「直線折舊法」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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