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TO the dear barrister
家父幾月前在一雇主工作,雇主拖欠好幾人的薪資
有高達20萬元者,家父也是受害者之一
更令人髮指的是,家父在任職期間
雇主一直未幫家父投保,卻還跟家父扣取保費。
月前家父至警察局報雇主詐欺、背信
好不容易提報至地檢署
經檢察官的偵詢,雇主稱家父任職的頭一月,公司未跳票
所以付清家父當月的薪資
後因公司週轉不靈,公司才跳票,不得以只好每月支付3、4千元的零頭
但令人費解的是,家父上班的頭月,公司若未早已跳票
何有積欠一名員工高達20萬元之理?
至於公司未幫員工投保一事
雇主稱因家父剛來上班,未確定其是否會長期留下
所以未以投保,乃是公司間的慣例。
後來經檢察官的裁定,認為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請問律師,接下來在下該採取怎樣的法律行動?
如果以侵占罪提告對方,是否妥當?
請律師幫幫忙,不吝指點。謝謝!
A:
先弄清楚不起訴確定否?可否再議?如可,先再議再說。
另外,如果有扣保費,卻未投保,那就有詐欺嫌疑囉!
上開事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事由,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告訴,否則即屬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不起訴處分之事由。故本案不應再行提起刑事告訴,應以民事請求給付20萬元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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