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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特休假可休剩餘時數計算


洪OO 發問於 2022-04-27 | 桃園 | 製造業

Q: 您好,本人於97年11月20日到職,預計於111年6月30日離職,請問到6/30時特休假可休剩餘時數該如何計算?
公司公告今年我有152小時特休時數,到目前我都尚未使用今年的特休時數. 如果今年6/30要離職, 公司說因為尚未到達今年的到職日11/20, 所以6/30離職時是沒有任何剩餘特休時數. 除非我11/20之後離職才享有這152小時特休時數. 請教律師是這樣嗎?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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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般說來,當勞工離職時,公司在特休計算上會回歸週年制以利特休結清,合先敘明。

依您來信所述,在97年11月20日到職,則於110年11月20日時,您已繼續工作滿13年,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已經取得特別休假19日之權利,此19日特休,無論您是在111年6月30日離職,或是111年11月20日離職,只要是您尚未使用該19日的特休,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應將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發給工資。

以上說明,請參考,謝謝。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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