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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臉書購買不取貨

臉書購買不取貨


瑄 發問於 2022-04-26 | 苗栗 | 其他

Q: 你好,我想詢問一下

我在網路上買了隱形眼鏡,超商付款取貨,事後查資料才發現網路上賣隱眼的是不良賣家,我有跟他說我不要貨了,可是對方已讀不回,然後就寄出了,那我不去取貨的話,會被告嗎?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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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您好,倘若賣家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經銷商品的企業經營者,而非偶一為之的網路拍賣,或將自己不需要的用品網路拍賣出售的一般民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參照),那麼您問的問題就會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
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仍得無條件解除契約,而依法院實務見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小字第425號小額民事判決),於「雙方訂單成立後、收受商品前」,買方也可以解除契約,所以您已經向對方說「我不要貨了」,可認為已經解除契約,事後您不去取貨,也是合法的。

參考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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