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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消費糾紛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當時對方的行為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的訪問交易,原則上可以在四個月內解約
2.但現在已經超過兩年以上,只能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依照合約內容辦理退費。
3.同時,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線上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4.您單方面解約是無法取回訂金的。但其他服務費用因為尚未使用,可以要求退還。
5.本律師經常處理跟您類似的消費糾紛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如果需要協助或者有其他的問題
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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