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詢問關於資遣費的問題
被資遣者已經在公司服務長達16年,按照新制的資遣費算法是「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且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那麼以16年的年資算下來的話,可以領取的資遣費便是6個月的薪資是基本。
但是當初公司在資遣員工時有口頭承諾:「該同仁已於公司服務多年,工作多少年,公司便會支付多少個月的資遣費」,所以公司應該要給予該員工至少16個月的資遣費,而該員工聽聞後也同意了當下的條件便簽下非自願離職的文件,可是在日後員工確認帳戶入帳的金額發現,公司只給了符合新制資遣費的金額。
想請問親愛的律師,這樣怎麼處理比較好,不會損失我們的權益
A: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就上述勞工若有意思表示遭詐騙錯誤等等事實即法律行為有瑕疵,可能可以主張撤銷,可考慮透過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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