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合夥人要求退股,應係民法規定之聲明退夥,若該合夥事業僅您與該合夥人兩人成立,則該合夥人聲明退夥後,會因合夥事業存續要件欠缺而需解散進行清算;反之,若不止兩人合夥,則就該合夥人聲明退夥乙事,則係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進行結算,先清償債務,如有剩餘,才返還出資,若返還出資額後尚有剩餘者,再依出資成數分配。因此,即便該合夥人不願意,仍須依法進行清算或結算,該合夥人要求您退還他的出資額並要求您開立本票係屬不合理,建議不要配合開立本票,或是尚未結算前即退還其全部出資額。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