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故 把之前別人開給我5張支票,但因我的朋友告知當月支票存款不足,請我抽回票據
在第一張在到期日前從銀行抽回支票,但我不知道就全數抽回....
我想請問我還能拿著那些原本抽回的支票
再去銀行重新入票從對方戶頭扣款嗎??若可以 有期限嗎?
A:
您好:
如您所述,票據尚未經過銀行交換,您雖抽回,仍可持抽回之票據到銀行再重新入票。而已經過發票日之支票,如果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才提示的話,銀行可以退票,此時,您會拿到退票理由單。但只要還在支票的請求權時效(發票日起算一年)內,您還是可以直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
票款提示期限係規定在票據法第130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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