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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棄養父母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2-04-10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有關於子女棄養父母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1-因我爸爸近期腎臟病變住院中,其保險費用由家中大姐協助支付,我與大哥未曾支付但也提到未來期滿或爸爸百年的保險費一律不爭!
但近期大姐與大姐夫時用棄養罪威脅我與大哥要求我們給付父母往後生活費、醫療費用!
經三方同意未來擦1/3給付共$9000於父母戶頭!

2-三月醫療費用共15000,每個人已轉$3000至父母戶頭且也協議未來超過共支付醫療費用以外如其中一人提出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時,將暫停治療改安寧緩和醫療照護!

3-4/8大姐於line群又再次要求每個人要再拿出4/8急診費用及未來住院治療費,如拒付者會提告棄養!
原約定開父母共同戶頭也因郵局行規無法開立故4/8上午無法順利開共同戶頭及入帳!
大姐與其丈夫變卦說沒看到戶頭開戶無共同基金這件事,硬強迫我與大哥要按他們要求無論未來費用多少一律1/3支付否則提告,且費用採現金支付,對於未來主張自己支付父母實情完全沒有保障!
且未來喪葬費不準有異議一定要按他們要求幾十萬,但我有提出其他更符合大家經濟的喪葬方案,被他們拒絕並強硬要求不按他們要求一定提告棄養!
很明顯對方時不時出爾反爾說過的話都未兑現,時不時以道德勒索親情綁架法律威脅手段強迫其他人一定按他們無止盡金錢索討!
且保費給付部分原約定未來會一起協助醫療費用,但後來又反悔翻臉不認人!
不停以法律提告棄養手段威脅強迫其他人要按他們的無止盡金錢索討!

請問律師如我按原約定各轉帳至父母戶頭且無力支付額外高額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時,對方提告棄養是否會成立?

謝謝!

強制執行法 假扣押與假處分 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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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該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係以被害人必須處於無自救力之狀態為前提,此時子女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況,導致父母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的危難,才會構成棄養。而依您所述,您父母親尚有大姊與大姊夫在照顧,且您亦有支付扶養費,僅係不願配合大姊與大姊夫之要求,難認有成立遺棄罪。

另外,您所述情況僅是金錢上的糾紛,父母並沒有生命危險,若您不願支付,您大姊與大姊夫即便提告遺棄罪,亦不會成立,僅能依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給付扶養費處理。

若您父母確實已無法維持生活,而需由子女擔負扶養責任,就高額醫療費用之支出,亦需經由各名子女共同決議分擔,而非逕由一名子女決定,他人即需應允並分擔款項。喪葬費用依民法之規定應由遺產支付之,而遺產之處分應由全體繼承人決議之,因此,亦非您大姊得以逕自決定喪葬方案之採取。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找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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