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公司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的理由資遣我,但年底公司才對我工作項目評鑑過並沒有說我工作上不適任之意,副總評語還寫表現尚佳,因此很無法接受公司是以這理由資遣我,請問我該如何做才能不被用以不適任的原因資遣呢?
2、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雖然公司工作規則第三十八條年終獎金部分有寫發放當時在職員工,但就無法爭取嗎?而且在過年前夕資遣懷疑公司是否不願給年終而資遣?
3、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如果我申請謀職日,但主管不准假我該如何做?(因為我請特休主管都不準假)
以上問題懇請回覆,謝謝
A:
您好,對來函問題簡要答覆如下
1、 據來函顯示公司欲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問題資遣您,惟年底公司之工作項目評鑑過並無工作上不適任之表示,且長官評語還寫表現尚佳,故客觀上從您所提供之資訊顯示,公司就認定適任與否之決定似有瑕疵,此時可認為公司之處置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勞工得向雇主、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四條認定)或檢查機構申訴,以請求續任原職或請求給予資遣費。
2、 針對獎金分配問題,若您於營業年度終了前已非在職員工,於此一觀點似無法請求前述獎金,惟營業年度是以國曆年一月至十二月月底計算,所以如果工作已滿上述期間,即可請求資遣費,不因在農曆發放資遣費之前離職即無法受有該筆獎金,至於公司是否涉及違法資遣,則須視申訴後主管機關之看法而定。
3、 針對雇主不准假之問題,只要勞工之請假時數未超出規定時數,雇主依法皆應准假,此時員工依勞基法得向雇主、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四條認定)或檢查機構申訴,且違反此一規定,依同法第七十九條,雇主有受罰鍰之可能,並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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