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公司新規定若未定時填寫報告者
每次扣薪一百元
有獎金者從獎金中扣
無獎金者從本薪扣
但我們部門是不會有獎金的部門
簽定的勞動契約也沒有績效獎金
單純的是本薪加伙食津貼
請問若公司以未填寫報告者一次扣一百元的方案是否符合法令呢?
以上問題感謝您的答覆
A: 關於工作規則片面規定員工未定時填寫報告之具體賠償金額,並從工資中預扣,實已違反勞基法第25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75年9月2日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月5日台(82)勞動一字第50325號函、79年11月17日台勞動一字第27508號函均規定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得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亦採相同見解。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