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參照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規定處理,亦即如債權人查無債務人財產時,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日後待債務人有財產後,再為聲請強制執行。
另外,如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還款的原因是因為其開立票據未給付票款,請記得於5年內要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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