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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什麼意思?


蝶O 發問於 2007-01-04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弟弟因在一家銀行裡的櫃檯上撿到一隻手機
結果現在收到簡易決處刑書以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我及我的家人想知道這是什麼意思?
以及竊盜罪會被判刑判多重呢?


請為我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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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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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77d74e4f0a="蝶君"]律師您好:


我的弟弟因在一家銀行裡的櫃檯上撿到一隻手機
結果現在收到簡易決處刑書以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我及我的家人想知道這是什麼意思?
以及竊盜罪會被判刑判多重呢?


請為我們解答,謝謝![/quote:77d74e4f0a]

1.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簡易訴訟程序適用於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由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各簡易庭所為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裁判當事人如果不服提起上訴,則由院本部民、刑庭組成合議庭為第二審裁判。因此,今天的地方法院,審理一般民、刑事案件雖仍是第一審法院,但對於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則是第二審法院。

2.竊盜罪

此點需視法官的最終判決而定,一般而言如普通竊盜罪認定,依刑法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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