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如果進口貨物(包含代購)來我國販售,而在市場上轉售附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是由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的真品,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商標權人為了防止其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的例外情況時,仍可主張商標侵權。
是以本件所詢事項應可認定為商標權人主張商標權第36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惟實際情況是否涉及商標侵權,尚須視實際情形及相關資料始能明確判斷,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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