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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無勞務成果是否可以收費


陳O 發問於 2022-03-23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是攝影有限公司,最近被告上簡易庭判須返還全額訂金及支付訴訟費,
事由去年三月簽訂婚禮攝影合約收取定金;
五月疫情升三級為由,婚禮新人主張解除合約,
我方提出延期方案,新人不同意,堅持返還定金;
我方主張簽訂合約後已有實際見面作婚禮顧問諮詢的服務人力成本,
以及場勘、風格資料蒐集芸芸等勞力成本,
須扣除相關成本後退還。新人不同意所以告上法庭。

法官判決說此案屬承攬性質,
應以承攬則以勞務之成果為給付內容,以工作之完成為契約目的。
因此勞務之提供過程並非當事人所注重。
影像製作是長時間的製作過程;
前期製作過程全是人力、勞力、時間成本的支出,
不應當以當日拍攝,或是影片成品視為唯一成果;
合約亦有寫明非我方過失而中途終止合約時,
應就已執行部分計費,
法官卻視前期作業為零支出、零成本(應是法官定性其為承攬);
想知道有沒有可以反駁的地方,如何主張我方勞動、營運之成本,謝謝。

民事 契約審閱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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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您詢問之問題,有提到法院判決您敗訴須返還訂金及裁判費,但您認為已有支出勞力時間成本,不服判決想要提起上訴。
二、依據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若您因婚禮新人單方終止契約而受有損害,且您可以舉證證明損害數額,則有機會向對方請求已支出之勞力及營運成本損害。
三、惟因未閱讀完整判決理由書及契約書,暫無法給予您個案對法院判決反駁之上訴意見,僅能先就您提到法院認定兩方契約為承攬契約,是否就無法主張勞力營運成本問題給予回覆。
四、以上,敬供參酌。

逵遠法律事務所賴郁樺律師
台大法學碩士畢業
lawyerlai76@gmail.com
https://law1320.com/lawyer_lai_yu_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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