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ABC三人跟甲集資開一間公司
ABC三人私下寫一份合夥契約書。契約沒有甲
負責人為甲. 經濟部登記甲獨資
(!)C為甲的女朋友(!)
現在甲主張要把公司辦歇業
這樣甲跟女友C
會有法律責任嗎?
謝謝
A:
依據民法第199條:「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基於債之相對性之原則,契約不得對抗非相對人之第三方。
是以一般而言,該合夥契約之內容並未能拘束甲,僅對ABC三方產生效力。
一般情況而言,如僅以甲註冊獨資,於法律上該公司為甲單獨所有,如甲方欲辦理歇業並無不合法之處。
至於實際上該合夥契約係如何規定合夥企業運作模式,以及是否能以該合約限制甲方之獨資公司,尚須視合夥契約實際約定情內容及相關資料始能明確判斷應採何種措施方為妥適,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A:
您好,
按「現行商業登記法,並未規定由出名營業人登記為獨資營業時,其他合夥人即視為隱名合夥人,上訴人究為隱名合夥抑為普通合夥,端視上訴人與其他合夥人間之合夥契約內容而定,尚不能以商業登記為獨資即認上訴人為隱名合夥人,謂有民法第七百零四條第二項之適用。」(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民事判決參照)。
依照上開實務見解,該商號雖登記為獨資,仍無礙於合夥關係之成立,而究竟為隱名合夥抑或普通合夥,需視合夥契約內容而定,不能逕以商業登記類別為斷。
所營商號如欲辦理歇業,依照民法規定,應先由合夥人全體或選任清算人辦理清算,如有合夥債務,應先清償之,若屬隱名合夥,則依照民法第703條規定,應就各自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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